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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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法律上会优先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权益
通俗来说,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即为有效: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并不是与其中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房子是无法拿回来的,最多追回自己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让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在提起该诉讼时,为了防止转移财产,个人建议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因为卖房取得的钱财及时冻结。
最后,为了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个人建议尽量房产证登记为两个人,这样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是没有办法私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