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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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清算组要选出或由上级任命出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
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般清算组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终止清算企业的出资单位有关人员。
(二)终止清算企业为公司各级全资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财务、人资、运检、 物资、经法、审计、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
(三)终止清算企业为公司各级控股企业的,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公司所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股东权利,正确参与清算组工作。终止清算企业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