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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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婚姻法已失效,但是民法典中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是如果男方给付了彩礼,但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或男方给付彩礼后生活十分困难的,在双方离婚后男方可向法院请求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一)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嫁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下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嫁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