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被送养后的继承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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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情简介】1966年,丁巧兰、王焕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二人结婚。
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小光、一女小林,但由于二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两个孩子,就将女儿小林送给王焕平的表姐和姐夫抚养,同时签署了收养协议。
小林虽然被送养,但与亲生父母偶有联系,关系比较融洽。
2015年,丁巧兰、王焕平相继去世,在世期间,小林经常回来探望二老,照顾二老。两位老人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对房产的处理也未有遗嘱。
小光准备将房产过户于自己名下,因为自己是 房子的合法继承人,小林虽然是自己的亲生妹妹,但已被父母送人,与自己和父母已经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了,所以小林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小林就以上案件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自己是否有该套房屋的继承权?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后,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其一、遗产的确立。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丁巧兰、王焕平夫妇生前只有一套房产,在二人去世时该房产成为遗产,由二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其二、收养协议的法律后果。丁巧兰、王焕平是夫妻共同自愿作出送养决定,并且与表姐和姐夫签订了收养协议,协议真实有效。此时表姐和姐夫与小林的收养关系就成立了,在法律上收养关系是等同于亲生子女父母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而与亲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也就是说,小林与丁巧兰、王焕平二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小林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对房屋没有法定继承权。
其三、继承权以外的人的继承权。通过上述两项分析可以确定小林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丁巧兰、王焕平二人在世时,小林经常探望二老,照顾二人的生活,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请求适当分得遗产。但具体可以分多少份额,可以跟小光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