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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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