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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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
小张和小李于2013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在2013年8月10日,小张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里的房屋一套。
在2017年9月份,小张和小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双方欲协商离婚,目前双方仅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
小张在2013年8月10日,继承的一套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里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还是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本案中争议的天津市南开区XX里的房屋,系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夫妻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三、在法律实践中,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大都是平均分割,又部分对女方会适当照顾,但照顾的幅度不大。
其四、小张和小李在离婚时,涉案房屋应平均分配给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