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2005年3月8日,王某与孔某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性格不合,双方争吵不断导致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13日协议离婚,婚生两女均由王某抚养。
谁知在2015年7月,王某与孔某所在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的土地被征收,房屋也随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四人按拆迁政策,可以分得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两套房屋共计160平方。
因为是按户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由孔某代表全家签订,虽然王某与孔某当时已离婚,但孔某户申报的家庭人口为四人且通过审核,协议上很明确的约定每人享有35平方,每一家庭户可以增购10平方,两女户可以再增购10平方。这样一来,孔某一家四口分得广岩街道某安置小区对门的两套六楼房屋,每套80平方,共计160平方。王某数次与孔某协商,希望按照补偿协议来分割安置房,但孔某始终没有同意,故王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庭在受理之后,根据村委会证明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查明王某及两个女儿三人均为政府拆迁安置对象,孔某按户分得的安置房,包含有王某及女儿应享有的房屋安置份额。通过调解,在王某与孔某及两个女儿全部在场之下,按照房屋现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现状,将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了明确,将其中房屋一套房屋确定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且享有同等份额,另外一套房屋归王某与孔某共同所有,二人也享有同等份额,可在房屋买卖后,依据其经济价值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据此签订了协议,从而妥善化解了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专属户主一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王某既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和女儿的户籍又与孔某登记一起,对该拆迁地块的宅基地均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以及对人进行安置,补偿利益的获得是以房屋面积和户口相结合,拆迁协议中明确记载了女方及孩子的姓名,就应该享有相应的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