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假离婚搞成真离婚,共同存款交首付买的房被丈夫独占怎么办?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例导引:
王晓霖与穆晓彤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1月1日结婚,并以穆晓彤名义在天津购买房屋一套,二人共同居住。
2013年2月1日,夫妻二人因所住小区附近有一新楼盘正在出售,故前去参观。在参观中,二人相中一处售价为100万元的一居室。当夜回到住处后,二人商讨购房事宜。
是时,夫妻二人共有存款40万元整,且均为天津本地户口。根据天津市购房政策,购房人是本地户口且家庭中无其他住房的,应付房屋首付为全款的30%;家庭中有其他住房的,应付全款的60%。
王晓霖和穆晓彤因不能支付上述房屋60%的房款,故商定以“假离婚,再结婚”的方式购买房屋:即二人办理离婚后,由名下无住房的王晓霖以其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待获取房屋产权证后,二人再行办理结婚手续。
王晓霖和穆晓彤达成以上共识后,于2017年2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赴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书中记载:“王晓霖和穆晓彤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对住处内所有财产共同共有。王晓霖以二人存款40万元支付首付并购置的房产为二人共同财产。”
签订协议后,穆晓彤于当日将由其保管的二人存款40万元,全部汇入王晓霖银行账户中。
2013年2月5日,王晓霖与前述楼盘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其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产权,并交纳房屋首付款40万元整。
2013年2月8日晚,王晓霖与同事打麻将至深夜3时方回到住处,引起穆晓彤十分不满。二人大吵一架,王晓霖于次日携其个人财产搬出住所,此后与穆晓彤断绝联系。
2013年6月1日,王晓霖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穆晓彤得知该消息后,要求王晓霖将房屋产权证上增添自己的姓名,但遭到王晓霖拒绝称:“你我二人恩断义绝,房子房贷也是我一个人还的,我凭什么在房本上加你名字”。
穆晓彤因不知如何主张权利,向律师提出以下咨询问题:
 
【法律咨询问题一:王晓霖名下房屋是否仍为二人共同财产?】
因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王晓霖以二人存款40万元支付首付并购置的房产为二人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房屋虽登记在王晓霖名下,但不影响《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王晓霖与穆晓彤系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为此,穆晓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律咨询问题二:穆晓彤是否有权要求王晓霖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将房屋产权证中的产权人变更为二人姓名?】
因穆晓彤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主张对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进行变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为此,穆晓彤不应要求王晓霖单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木小桐可与王晓霖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变更登记,或以王晓霖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之诉,在人民法院下发生效判决后,携判决书单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咨询问题三:穆晓彤如欲放弃对上述房屋的共有,是否可以二人存款共同支付房屋首付款为由,向王晓霖主张返还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为此,因王晓霖与穆晓彤系上述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且二人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人穆晓彤可以共有的基础丧失为由,向王晓霖主张分割该房屋,并通过提供向王晓霖账户汇入二人存款40万元的相关证据,向王晓霖主张给付部分购房款。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