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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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继父母对已达成年阶段的继子女并无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
抚养费在整个家庭关系中最主要的功能在于确保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进而维护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这无疑能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随着子女步入成年期,抚养费用的主要功能逐渐丧失,不再具备保护利益的作用。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