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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销对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  情

 2004年,高铭与前妻离婚时女儿高琳判归其抚养。2005年,高铭与罗纯英相遇再婚,罗与继女高琳相处亦颇为融洽。两年后,高铭生命垂危,而罗纯英与高铭的孩子高英培亦快要出世。高铭在临终时与罗纯英一同起草一份《备忘录》,内容为:“经高铭与罗纯英夫妇双方协商同意,对房产进行如下分配:清园房产一套归高琳,雅园房产一套归高英培,和园房产一套归高鹏(高铭之兄)。”在高鹏在场的情况下,高铭和罗纯英都签了名。高铭去世后,和园房产转入高鹏名下;一年后,罗纯英将清园房屋出售购买了股票,适逢股价大跌,资金消耗殆尽。刚满18岁的高琳从伯父高鹏处得知《备忘录》一事,遂要求继母罗纯英对其应得的房屋给予赔付。罗纯英则断然拒绝,认为《备忘录》将夫妻共有财产完全给予了他人,剥夺了其财产权,不应产生任何效力。为此,高琳将继母罗纯英告到了法庭。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备忘录》系高铭与罗纯英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所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罗纯英理应按照该《备忘录》履行。《备忘录》中已将清园房屋分配给高琳,由于罗纯英将该房出售且已不能返还,侵犯了高琳对房屋的所有权,罗纯英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按照评估数额予以明确。至于罗纯英关于《备忘录》不是其真实意思其有权撤销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罗纯英应赔付高琳房屋损失款118万元。

 罗纯英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备忘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享有撤销权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原告起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分   歧

 关于本案纠纷的焦点──《备忘录》的性质与效力究竟该如何认定,在案件审理中,曾有三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备忘录》系赠与合同。从内容看,是高铭夫妇俩将自己财产给予别人,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在合同履行前可以撤销,高铭已死亡不能撤销,罗纯英可以撤销50%财产的赠与。

 第二种意见:《备忘录》系一同遗嘱。从《备忘录》的形式和目的分析,更接近遗嘱。高铭签署《备忘录》的目的是临终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为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不能独自处分,故让罗纯英也在《备忘录》上签名。但由于罗纯英尚未死亡,该遗嘱具有先天瑕疵,即罗纯英可随时撤销对属于自己财产的处理,否则就成了“死人处分了活人的财产”。与之相较,活着的人的生活及其意愿应当更加受到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第三种意见:《备忘录》系夫妻间财产对一同所作的共同处分协议。鉴于《备忘录》中涉及的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在互相给予认可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一同对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罗纯英单方无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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