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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9-07-30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情

 陈某(男)与孙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结婚登记。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市场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陈某常常一两点回家,孙某怀疑陈某有外遇,导致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陈某向孙某出具一份文书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全部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庭审中,孙某愿意离婚,并出示证据证实陈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保证书判决全部财产归孙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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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保证书的内容分析,陈某书写该份保证书,承诺如婚内出轨,全部财产归妻子全部,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承诺书,属于“忠诚承诺书”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承诺书,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阻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承诺书,但也不给予此类承诺书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承诺书,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承诺书。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给予忠诚承诺书法律认可,主张按忠诚承诺书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承诺书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承诺书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承诺书,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离婚财产分割承诺书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承诺书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陈某签订的“净身出户”保证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承诺书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保证书,均不具有法律认可,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

 本案中,孙某以“净身出户”保证书主张全部夫妻共有财产归其全部,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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