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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被视为一种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受民法典的保护,因此同居双方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相关意见,指出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尽管“非法”二字在后续的法律解释中已被删除,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原则仍然是参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1)财产必须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
(2)这些财产必须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这是构成共同所得的前提条件;
(3)这些共同所得的财产应被视为一般共有财产,即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终止同居关系时应均等分割。
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其发生的时间背景。
1.如果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此时应被视为事实婚姻。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2.如果同居关系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那么这种关系则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在此情况下,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为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3.如果双方决定结束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4.对于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双方,可以选择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再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或双方不愿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5.在结束同居关系时,如果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一般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