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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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种,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给子女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在婚后一方把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出售,用出售款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也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用婚前个人存款购买的房子也是如此;
第三种,婚后买房,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可以约定,该房屋归一方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