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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产权证尚不能办理,应该如何分割房产?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姚某婚前贷款购置了一套红桥区的商品房,以自己名义购买,准备与黄某结婚后居住。房子是期房,2017年12月交房。
2015年7月,姚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2016年7月,姚某与黄某感情出现裂痕,经常吵架,黄某准确离婚。
2016年12月,黄某与姚某协商离婚无果,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此时房屋处于建设施工阶段还未交付使用,还不能办理房产证。
姚某就以上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该房产应如何分割?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
律师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前购置的期房,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还在建设中,姚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还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验收,开发商还不能办理初始登记,姚某所购房屋的产权无法转移,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时,法院是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给一方使用,该房屋是姚某出资购买,商品房合同是姚某与开发商签订,可以判决归姚某使用。如果黄某生活有困难无其他住所,也可以判决黄某使用。
待2017年12月房屋交付使用并办理产权登记后,姚某和黄某可以就房产分割问题再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再次提起财产分割之诉。
【相关法律依据】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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