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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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房屋过户费用的计算方式:
1、契税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计算,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过户的,则免征契税;
2、工本费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缴纳;
3、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