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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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财产不会被判刑,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转移财产的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