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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婆婆想分财产合理吗?

时间:2024-11-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admin

 离婚时婆婆想分财产是不合理的,因为婆婆并非离婚双方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明确指出了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并且是由夫妻双方分割,婆婆并不属于离婚双方的当事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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