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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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在分居期间,一般也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2.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债务通常由借款方单独承担。
3. 另外,如果夫妻在分居期间有明确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了债务的归属,那么将按照协议执行。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