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4-11-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到追偿环节,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或双方提出偿还要求,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债务分担,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其中一方单独偿还了全部债务,其有权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