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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被拒绝探视,这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权益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有权申请探视权,以保持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亲子关系。
探视权的申请通常在父母分手或者离婚后产生,但对于非婚生子女,由于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通常是在父母分开或者一方拒绝让另一方接触孩子时才会提出。申请探视权的一方需要证明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并且有意愿和能力对子女进行关爱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