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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探视权,又称“会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内探望、接触、交往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过夜探视涉及到探视时间的长短以及对子女生活作息的影响,是否属于探视权范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排除过夜探视的可能性,只要过夜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且不会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应当视为探视权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