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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探视权主要涉及到的是离婚后非抚养权方对子女的访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一方无故阻止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被阻止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说明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2. 申请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社区、街道办事处或法院申请家庭纠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