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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分得男方单位房后调换, 男方房改取得产权女方诉请过户为何被驳回起诉?!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要点提示】
女方请求确权的房屋源于双方离婚后,系以女方分的的房屋经男方单位内部调换取得,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樊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
 
【案情简介】
樊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2000年6月19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中国M银行X分行分配给王某的2门204号房屋归樊某某所有,房屋在当时交付给了樊某某。
2000年7月中国M银行X分行安排樊某某与单位职工李某调房,将房屋调到同一幢楼2门103号房屋。调换后樊某某一直居住至今。当时2门103号的房屋未进行房改,现该房屋经房改后落至王某名下。何某系王某现在的配偶,房改时用了何某和王某的工龄,何某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房屋共有人。
樊某某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将103号房屋更名至樊某某名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起诉。
 
【案件解析】
女方离婚后分的男方单位房后调换,男方在房改中取得房屋产权,女方诉请过户为何被法院驳回?
樊某某与王某2000年6月1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当时登记在王某名下的204号房屋进行了分割,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现樊某某主张确权的是103号房屋,该房屋源于双方离婚后,系以樊某某分割的204号房屋,经王某原单位中国M银行X分行内部调换取得。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法院最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裁定驳回樊某某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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