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待子女成年后产权过户给子女,能反悔吗?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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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离婚协议约定待子女成年后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该约定是财产赠与的约定,即使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单方也不能任意撤销。成年后的子女诉请父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最终获法院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翁某甲
被告:翁某乙
第三人:欧某
【案情简介】
翁某乙、欧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结婚,翁某甲是二人的独生女,出生于1991年。2006年7月,翁某乙、欧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X区某村1室归女方,另位于X区某城2室归男方,男女双方的房屋产权等女儿到法定年龄时(成年后)过户于女儿名下(男女双方都有居住权)。2011年2月,欧某取得X区某村1室房屋产权。2011年11月,翁某乙取得X区某城2室房屋产权。
现因翁某乙拒绝将位于X区某城2室房屋产权过户至翁某甲名下,翁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翁某乙表示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要求待其过世后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翁某甲。
【法院判决】
被告翁某乙协助原告翁某甲将X区某城2室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原告翁某甲名下。
【案件解析】
女儿成年后诉请父亲按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获法院支持?!
本案翁某乙与欧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翁某乙与欧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X区某城2室归男方,等女儿到法定年龄时过户于女儿名下,该约定是财产赠与的约定,即使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单方也不能任意撤销,且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即第三人欧某同意诉争房屋应当归女儿翁某甲所有,因此被告翁某乙不能单方撤销离婚协议,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原告翁某甲成年后将诉争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翁某甲要求被告翁某乙协助将X区某城2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并自愿承担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产生的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还约定翁某乙对诉争房屋有居住权,原告翁某甲亦同意翁某乙本人居住,故翁某乙本人可以居住诉争房屋。被告翁某乙提出的在其过世后再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翁某甲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令翁某乙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翁某甲名下。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