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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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能出现企业不想面对的局面——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可以看出,除了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四条使用“劳动者本人”表述外,其他法条都是使用“劳动者”,可见,《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代签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获得劳动者书面委托的代签行为,视为劳动者本人意思表示。另外,对于未获得劳动者书面授权的代签行为,如劳动者事后已知晓劳动合同内容,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劳动者同意代签行为。
如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以种种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如企业不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当其意识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后,企业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内。对于这种情形,虽然不能抹杀企业未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该行为视为劳动者放弃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下,企业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人事经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到底要不要支付二倍工资,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并无统一的说法。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人事经理属特殊群体,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其深悉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企业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请与企业签订,而不是故意规避签订。其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未针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区别对待。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劳动者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企业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人事经理即使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也不能代表企业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如果未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人事经理本身也是劳动者,属于企业的在职职员之一,企业有义务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虽然是人事经理的职责所在,但在其入职还未开展本职工作时,公司就应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未与人事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最后,广州劳动律师附上通知书二份,便于企业依法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您入职后尚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您在受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订立的,公司将依法与您终止劳动关系。
因您在公司书面通知后仍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决定与您终止劳动关系,请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