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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培训后辞职,员工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时间:2019-08-23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那么,培训后辞职,员工都需要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吗?

  小王系北京某211知名院校毕业生,2014年5月,小王在网上看见北京某某通讯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的招聘信息,小王被该公司提供给刚毕业大学生去美国深造学习的机会所吸引,赶紧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该公司。2014年7月小王正式入职该通讯公司任该公司技术部工程师,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入职后公司将向小王提供去美国一个月的培训,但小王需要在该公司任职满五年,如小王在合同期满前申请离职,需要向通讯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人民币。2015年,小王因另一家公司可提供更为优厚的薪水向通讯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通讯公司拒绝为小王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小王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小王认为该通讯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可随意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服务期限。当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实际工作年限未达约定服务期时,用人单位可主张员工支付违约金。关于用人单位因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专项培训”即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技术素养所提供的具有专业性的、利于劳动者长期职业发展的培训。除专项培训外,用人单位为新入职员工提供的上岗培训等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道德培训并不是本条规定里的专项培训。普通培训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尽快适应岗位需求、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其培训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各部门员工,无特定岗位专业培训的特定行性。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如用人单位欲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提前辞职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退还培训费用,应事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约定于劳动合同中。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无关于此事项的约定条款,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时退还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不可任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费用只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综上所述,小王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以用人单位可提供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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