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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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A商场与B装修公司签署《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B装修公司承接A商场的装修工程,总装修价款为68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由C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经A商场同意,B装修公司将《装修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D装修公司。D装修公司完成A商场的装修工程后,A商场认为装修风格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拒绝支付装修费用。那D装修公司能否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解决该装修费争议?
本案中的D装修公司在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表示拒绝仲裁协议,则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解决装修费的争议。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本案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焦点为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因合同转让而适用于未签字的第三方主体。本案中的D装修公司在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表示拒绝仲裁协议,则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解决装修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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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