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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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企业在制作劳动合同版本时,往往会在工作地点条款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公司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从甲地调整到乙地,员工不愿意赴乙地工作的情形,导致双方产生劳动争议。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清楚,《劳动合同》并非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合同的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否则,除了违法条款无效外,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诸如“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随时调整员工岗位”等条款,会被认定为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实,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时,一是尽量避免以上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二是可以利用可备条款明确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比如试用期条款中约定考核的规定、在保密条款中约定保密义务、在培训条款中约定服务期限等等。还可以在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上作细化规定。这既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企业的管理更规范更具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