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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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干同样的活却拿的比“正式工”少,“临时工”的这种状况将改变。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也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但现实当中,不仅“临时工”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现在已经开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同工同酬”。但“同工不同酬”在相同劳动条件下,从事着相同的劳动却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待遇相差甚远,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本义 ,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既不能调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基于此,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虽然有些来得过晚,但就算是迟来的“同工同酬”,也同样值得期待。劳动者的薪酬,除了特定领域外,就是要抛开身份标签,按岗位不同、奉献多少论薪酬待遇,这不仅仅是关系职工核心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问题,更是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我们深深期待,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从体制上真正消除身份差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让同工同酬从梦想变为现实。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眼看就要美梦成真。但是“实施细则”没出来,我们还是高兴不起来。因为,同工才能同酬,不同工就可以不同酬。什么叫同工呢?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保安跟保安同工,清洁工跟清洁工同工,后勤跟后勤同工,他们的工资同工才有可比性。
我们眼里的“临时工”,争议大的、诟病多的,一般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临时工”。这些单位的“临时工”一般都吃预算内的“皇粮”。他们在单位里,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不算少;但也有外出执法的,协管、协警、协防……究竟什么是“同工”,如果语焉不详,其实很难落实。很难落实的法律,就是“软蛋”法律,好看不中用,净让人耻笑。
“临时工”这面镜子下,我们看到了“正式工”是悠闲的、自得的,以退居二线的官员为代表,工资福利待遇不少拿,但就是不同工却同酬,啥事不干,报酬不减,直叫人无语,叫人绝望。
我们可不可以法律规定,财政支出一律不准养“临时工”呢?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统统外包,单位人员自掏腰包。比如,卫生保洁,完全可以自己划定责任区,包干到人,早来晚走,不占用工作时间,自己打扫卫生,这才是正戏,才是正宗。至于“协×员”,统统杜绝,环保也好,城管也罢,一律各负其责,要像小蜜蜂一样,或者跟陀螺一样,忙去吧,只有这样,才能让纳税人满意,让社会满意。
“同工同酬”,多么美好的字眼,让我们充满无限期待。它应该成为《劳动法》的灵魂,应该成为一场革命,让我们在保障自己神圣劳动权利的同时,真正享受到“劳动最光荣”的快乐和幸福。
关于同工不同酬,《人民日报》曾经给出过一个统计数据: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这种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被媒体炮轰了很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最近爆出很多与“临时工”有关的事件,出问题时总是拿他们来堵枪口,平日工作中他们却干着最苦最累的活拿着最低最少的工资。
如果在同一个单位尚且不能实现同工同酬,放大到整个社会又哪有什么收入分配公平可言?显然,公众对于同工同酬是满怀期待的,但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究竟能给同工同酬带来什么,恐怕所有人心里都没有底。要知道,同工同酬在《劳动法》和原来的《劳动合同法》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这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重新给劳动者带来了希望,但是法律说到与执法能否做到,毕竟不是一回事。
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往往非常讲究“编制”,聘任人员与编内人员因为“身份”不同而待遇不同,这是同工不同酬的一个典型现象。某种意义上,同工不同酬问题,正是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搞起来的。如果连政府机关都做不到同工同酬,却要求企业做到同工同酬,怎么可能?这难道不是双重标准吗?机关事业单位要打破“铁饭碗”、打破“身份制”,这既是收入分配改革不可或缺的宏大话题,具体到同工同酬同样是前提条件。在企业层面,同工不同酬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的滥用上。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但是,只要有利益的存在,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就难免“不择手段”。
同工同酬,法律说到没有用,关键要执法做到。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对编制的依赖,还是各类企业对降低用工成本的追求,都决定了同工同酬不可能轻易实现,必将任重而道远。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规划局龙湾分局发布了一条公开招聘临时工的信息,要求应征者具备一系列高条件:党员身份、本科学历、本地户口等。(6月25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取消了临时工的称谓,然而临时工现象却一直存在,并且是大量存在,在关键时刻,临时工甚至还成了一些单位的替罪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临时工现象大量存在,因为是临时的,所以,这些群体无法享受与正式工一样的待遇,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了保障临时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取消了临时工,而以“劳务派遣工”替代。然而,虽然“临时工”这个词汇从法律上消失,但是,事实上却仍然“阴魂不散”。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工”,其实就是以前的临时工,只是换了一个称谓而已。临时工的权益,并未因为法律为其换了一个称谓而得到保障。临时工的待遇仍然很低,一些单位出了事情推给临时工后,就可以将临时工一脚踢走。这些,都见证了临时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临时工仍然是。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实际上给了用人单位很大的活动空间,除了“临时性”容易理解,“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就让人很难理解了,正是法律这样的描述,给了用人单位空子,所以,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什么是辅助性?什么是替代性?还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因此,要想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必须明确劳务派遣工的界限,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法律应该对劳务派遣工进行重新定义,只要不是短期使用的,就不应使用劳务派遣工。对于长期用人的岗位,不管是“辅助性”的,还是“替代性”的,都应该按照正式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