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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返聘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2019-10-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跟劳动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们具有一定的人身依属性。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因此未避免发生纠纷,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再次聘用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往往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返聘后如果产生用工纠纷,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退休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时,完全可以按照处理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而不用进行劳动前置程序。
 
  被返聘的劳动者如果出现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劳动者被返聘后如果要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即使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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