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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广州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时间:2019-11-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有的企业认为,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可以不给员工交社保,可以随时辞退员工等等,这些认识都是严重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但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反而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

  1.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面临给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关于双倍工资具体如何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举例说明,如张某于2013年1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到2013年8月31日辞职,张某在甲公司共计上班时间为8个月。

  那么,甲公司是否要给张某支付8个月的双倍工资呢?不是的!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3年2月1日开始甲公司需要给张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其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甲公司至张某辞职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应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故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为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七个月时间。

  如果员工在单位工作超过一年,那么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是否是员工实际辞职之日呢?也不是的。

  举例说明,李某于2013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至2014年4月30日辞职,期间李某共在乙公司工作16个月。李某可否要求乙公司支付16个月的双倍工资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在李某在乙公司工作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公司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故乙公司应向李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16个月。

  从上面例子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单位最多也只是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按员工实际工作期限计发双倍工资。

  另外,员工工作的第一个月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第一个月内属于法定的“宽限期”,只有超过了一个月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单位才需要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之日的前一天。

  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企业和员工双方权益的保护

  2.被视为已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当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单位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法律直接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单位与员工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明确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合同到何时终止不确定,但并不是永远都不会终止,单位一直要保留员工直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正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时间不明确,所以企业想淘汰自己认为不满意的员工时往往面临很多棘手的问题。在员工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单位就必须保留该员工在单位工作。否则,企业强行解除合同,员工一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而且当这种状况持续超过一年时,法律即视为企业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企业而言,这种法律后果无疑更加重的自己的法律责任。

  所以,企业应当转变观念,摒弃不签书面合同就可以规避法定义务等等不正确的观念。事实证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但不能实现规避法定义务等目的,而且还会因此给企业引发更多法律责任,其后果完全与企业不签书面合同的初衷背道而驰。积极、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可以有效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产生,又可以规范企业运作模式,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故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不得不重视并予以付诸实施的一大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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