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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时间:2019-11-0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其实际工作地甲市A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张某所在单位向其赔偿50000元。法定起诉其期限内,双方均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单位未向张某支付赔偿款,张某遂向甲市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甲市A区法院经审查发现,张某所在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位于乙市B区,且该单位在乙市C区也有可执行财产。张某实际工作地点在甲市A区,裁决书由本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但用人单位在本院辖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甲市A区法院认为,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不是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且本院辖区内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甲市A区法院建议张某向乙市B区或乙市C区法院申请执行。

  张某不服,认为其所持劳动仲裁裁决书系由甲市A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其不服该裁决书,依法可以向该区法院起诉。所以,现在其申请执行,也应由该区法院管辖,故甲市A区法院应当受理其执行申请。

  二、问题提出

  甲市A区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是否应当受理张某的执行申请?

  本案中,甲市A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不应受理张某的执行申请。张某依法应向其单位所在地乙市B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乙市C区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属于本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因此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张某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其所在单位应当为被执行人,该单位住所地位于乙市B区,且在乙市C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向被执行人(单位)住所地乙市B区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乙市C区法院申请执行,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三、张某的观点为什么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本条规定,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其实际工作地甲市A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但本案中其并非申请劳动仲裁,而是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其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因此,张某认为其所持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所以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时履行地法院当然有管辖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申请劳动仲裁和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适用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定。前者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后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由于两部法律确定的管辖规则不同,所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并不必然是案件的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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