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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纠纷律师-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有责或无责?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人才流动愈发快速的今天,劳动合同被完整履行的情况已经不多见了,更多的是中途就解除了。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可以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合同通常会约定工作纪律、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等内容,但有的用人单位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一定年限的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他们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都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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