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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通过劳动行为建立起来的关系在社会中比较常见,但这种关系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时常出现。涉及到相关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尽量采用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若无法解决,则需要移交相关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下面,跟着广州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有: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时常会比较复杂,因此对于处理不同的劳动争议而言,应该合理考虑通过何种机构进行问题的有效处理,以免导致问题难以解决的尴尬局面。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