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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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具体应该怎样理解呢?请允许我结合自己的认识做以下具体梳理,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1、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新单位:用人单位和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组建新的法人或者组织接管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财产分拆:原用人单位只是分离出一部分财产或资源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单位依然存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由新单位接管,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至合同期结束。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企业兼并、重组等改建现象很常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成分立屡见不鲜,也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以及债权债务纠纷。
有些用人单位,金蝉脱壳,只转移权利,不转移义务。把财产转移到新单位去了,却逃避债务,逃避兑现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把劳动者权利义务抛在脑后,置之不理。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的精神是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意味着,新单位接手了原单位的权利,就应该同时承担原单位的义务,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兑现劳动者的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样就可以从法条上找到依据,打击假借合并或分立,转移债务,逃避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了。
1、新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原合同继续执行,不需要重签;
2、新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需要重签,原合同被新合同替代,从而失效;
3、新单位由于劳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原合同有效的前提,给劳动者支付应有的补偿赔偿金。
真正的企业家,如果想让自己的企业立得住,走得远,就应该有宽眼界和大格局,不应该假借合并分立,躲避债务,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依法经营是立足之本。聪明反被聪明误,只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