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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时间:2021-10-1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失效)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申请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制调解,以及调解委员会都不得强行调解。

  ②、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

  ③、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条例》第11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应当履行”,也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能像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履行。

  2、依法据实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就是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

  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条例》第4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11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就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及时地开展工作,及时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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