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是什么?调解委员会是如何进行调解?

时间:2021-10-1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二、调解委员会是如何进行调解?

  1、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申请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制调解,以及调解委员会都不得强行调解。

  ②、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

  ③、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条例》第11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应当履行”,也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能像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履行。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