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赠与合同纠纷判决书怎么写?

时间:2022-02-2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赠与合同纠纷判决书怎么写

  判决书

  原告:斯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xx,浙江xz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骆xx,奉化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斯某为与被告孙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伯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冠方、被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骆善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某起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2月23日,原告之父孙主良(又名孙朱良)被法院宣告死亡,孙主良遗有遗产: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孙余村孙家97号楼房一间,土地征用款51600元。当时原告年幼无经历,被告利用家族势力,以照顾了孙主良生前生活为由,强行扣留土地征用款,逼迫原告签订协议书,将土地征用款22600元分给孙和良,一间楼房分给被告所有。此后,原告随母生活,没有去过孙俞村,一间楼房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奉化市江口街道孙俞村遇政府拆迁,原告要求适当分配拆迁利益,遭被告拒绝。趁人之危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无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赠与房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斯某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04)奉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2005年2月23日原告申请奉化市人民法院宣告其父孙主良死亡,并由法院判决宣告孙主良死亡的事实;

  2、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以下五项事实:

  (1)孙主良已经被宣告死亡;

  (2)孙主良的土地征用款51600元,楼房一间;

  (3)原告斯某系孙主良唯一的遗产继承人;

  (4)孙主良的土地补偿款由孙和良获得22600元;

  (5)本案的争议的楼房归被告孙某所有的事实。

  被告孙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提出向法院提出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与事实不符,要求驳回其诉请。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而是分割遗产协议书,原告父母在1994年离婚后,原告随母亲生活,与其父母即被继承人并无往来,被继承人离婚后精神受到刺激,各方面都受被告照顾,被告分得遗产是有法可依的。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孙某提供了宗地资料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所争议的财物,目前为止仍登记在孙主良名下,由此不存在赠与关系的事实。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经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经质证,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赠与协议,是遗产继承协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