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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用工性质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
(一)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二)劳务用工,是国家提倡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是与西方的经济模式相接轨的一种尝试。这种用工模式,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摆脱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担,赢得时间,集中精力实现可规避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风险和责任。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主体合法;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一)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者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待遇,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
(三)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根据《劳动法》约定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务关系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四)用工期限不同。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合同期、试用期严格约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用工期限短。
(五)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需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
(六)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