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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代通知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只有违反了合同法规定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性质与代通知金完全不相同。所以只能是公司按规定向员工支付代通知金,而员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系统的规定了劳动合约补偿金额的范围及条件。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月工资”即为“代通知金”。
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所以要赔偿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就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届满时间之前就解除合同所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者是可以同时支付的
(一)员工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注意:
1、 医疗期满后不能直接辞退,需要判断是否从事原工作;
2、 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3、 员工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