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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是有工资的,并且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单位中同岗位的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如果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过低,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差额,如果单位拒绝补发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限内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着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同工同酬的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而逃避这个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