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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06-1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管辖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来看,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市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民诉法规定的适用约定管辖的合同纠纷并没有包括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相关纠纷应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因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

  而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有可能会被劳仲争议仲裁委和法院认为该约定管辖条款系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给劳动者诉讼造成不便利,对用人单位有害无利。

  二、劳动争议管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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