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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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不能认定为工资的情况原则上讲报销款是不视为工资。它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是固定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薪资收入中包含报销款项,就应当约定明确。未约定明确的,一般情况下报销款均不视为工资。
有的企业是每月固定发放报销款,这种情况下的固定报销款名为报销,实为工资,固定报销款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报销,如何理解固定报销款名为报销实为工资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有固定的金额作为补贴工资发放,且每月都可以凭任何人的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领取固定金额,可以认定,该报销款并不是真正的出差报销款项,而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化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时,应当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在计算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作为工资构成,算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目前江苏省处理该问题的观点是: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以发票报销等形式领取的费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应认定为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按月固定给予职工以发票报销费用,是用人单位以利益留住劳动者,且又以规避国家税收监管为目的,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