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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9-07-0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2006年9月1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9月14日。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愿意和我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应该怎样要?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跟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劳动者于2006年入职,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2008年10月,公司又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或两年)期限的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用人单位仅应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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