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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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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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
(三)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