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2-07-2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不再续订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