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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2-08-0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恢复劳动关系的出路有什么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出路有:

  1、劳动者主动提出赔偿金请求;

  2、通过法律释明的方式改判赔偿金;

  3、对特殊群体可予裁判恢复劳动关系。

  三、恢复劳动关系如何上

  当事人应该在签收仲裁裁决之后就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单位仍然不给当事人安排工作,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强制要求单位补发当事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并要求单位以书面形式认可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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