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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之一,侵权行为会造成精神损害,违约行为也同样会造成精神损害,正如台湾学者曾世雄所言:违约之结果侵害及该生命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并生非财产损害时,理论上应无不可依违约责任之原则使之承担非财产上损害之理。
(二)违反可预见性说之反驳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在每一个合同中都适用,只有那些与当事人人格利益紧密相关的合同中才适用。当法官认为非违约方的精神利益应得到保护时,他完全可提高对违约方预见性的要求来实现其目的。
(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说之反驳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法律对不法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财产制裁,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了惩罚性质,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不是其基本功能,应是其填补损害功能附带的兼具的另一种功能。
三、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对于违约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有其适用规则,并进行严格限制,以防止任何合同财产案件当事人都寻求精神保护。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合理限制合同类型。这种合同一般仅局限于提供旅游服务、其他游乐休闲服务、心理安慰、医疗服务、饮食服务等具有特殊目的的合同以及其他由于违约造成肉体伤害导致严重精神痛苦的案件。
第二,满足合同赔偿规则的规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