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劳动仲裁时效有多久?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即使申请仲裁,仲裁庭也会驳回你的申请请求,即使你证据充分而却有理有据)。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从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仲裁程序依法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再连续计算仲裁申请期间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一种程序性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即不可抗拒的力量。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和海啸等因素(即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致当事人无法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完成相应的行为或无法行使一定的行为。至于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除不可抗力的事由外,其他致当事人无法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完成相应的行为或无法行使一定的行为的情形。如当事人突发病情而住院治病的;如当事人突遭交通事故或突遭意外伤害身体受伤需治疗的以及其他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或行使权利的;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依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原理推论,即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种程序性的规定。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没有设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但民事实践中确有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存在,而且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的个案中,本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事实上在按时效中断来对待,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虽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当作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在使用,但与一般的诉讼时效有着明显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及最长时效制度,又不能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和最长时效的规定,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极不协调。

  目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及最长时效等重要问题,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

  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却没有形成如同其他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完整的一套中止、中断、延长和最长时效的制度。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明确承认仲裁时效中断制度的存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能因当事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致使大量的劳动者在反复与用人单位磋商、请求及轻信用人单位的保证或搪塞过程中,六十天的仲裁期限转眼即逝,从而使劳动者合法权利不能真正实现。

  鉴于此,有必要将诉讼时效中关于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和最长时效制度等全部引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框架内,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形成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的仲裁时效制度。特别是应明确规定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下,仲裁时效即告中断,双方协商不成或未按承诺履行义务时,再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相关阅读: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