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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纠纷律师-劳动仲裁律师谈录用通知书能否当劳动合同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许多公司在招聘时,对于符合公司要求的求职者或者公司特别想要争取的求职者,公司都会给求职者发一份,即录用通知书。发录用通知书的形式各异,有的是直接发纸面的,有的则直接以邮件的形式发到求职者的邮箱中。

  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是什么呢?在录用通知书中公司所承诺的年薪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若最后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呢?若入职后迟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纸录用通知书可否当成是劳动合同呢?

  2010年8月1日,李某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李某符合岗位要求,遂发出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中不仅通知李某去报到,还对其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李某即在公司上班,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所定期限11个月届满后,公司要求李某离职。李某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向其发过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对李某所发录用通知书只对其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包含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李某签字认可,故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仅有这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作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一般情况下,offer中已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合同通常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另一种情况,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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